一、征兵工作必須按規(guī)定公開透明,按規(guī)定分配征兵任務,不得私自預留征集名額。
二、嚴格執(zhí)行征兵的各項政策規(guī)定,對于優(yōu)先征集的對象,不得擴大范圍、放寬條件、降低標準。
三、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要落實工作責任制,嚴格政治、身體、學歷、年齡的審核把關,加強現(xiàn)場監(jiān)督檢查。應征青年體檢、政審結果和定兵名單要在縣(市、區(qū))征兵辦和鄉(xiāng)(鎮(zhèn))、街道、社區(qū)張榜公布。定兵名單公布時間不得少于5天。定兵名單要公布新兵的學歷狀況,女兵要公布綜合評定分數(shù)。
四、走訪、接待應征青年及家長,須由征接雙方2人以上進行,不得單方面、單獨走訪或接待。
五、提請征兵領導小組審定的兵員預定名單,必須經(jīng)征兵辦公室集體研究,票決確定。
六、接兵人員不參與定兵,不得隨意調(diào)換兵員,政治條件兵要按規(guī)定程序審批定兵。
七、新兵到達部隊后,要進行嚴格的復查復審。屬責任退兵的,必須查清問題,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八、各單位要與征接兵人員簽訂責任書。省軍區(qū)、軍分區(qū)領導要分片包干,明確責任。接兵單位要分工一名領導負責,跟進了解接兵人員廉潔自律情況。
九、各軍區(qū)軍務、動員、紀檢、衛(wèi)生等部門要組成檢查組,采取多種形式進行檢查??偛恳暻檫M行抽查。
十、各級兵役機關和紀檢部門要公布舉報信箱和舉報電話。對群眾舉報受理一起查處一起,不得拖延和瞞案不報、壓案不查。對實名舉報、線索具體的,上級紀檢部門直接查辦,責成被舉報人暫時回避征兵工作,待組織查清問題后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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