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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qū)發(fā)展改革委財政廳關于降低部分收費標準的通告

2015年11月08日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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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切實把清費治亂、減輕企業(yè)及社會各方負擔真正落到實處,根據《國家發(fā)改委、財政部關于清理行政機關和事業(yè)單位有關收費的通知》(發(fā)改價格[2004]1196號)和《國家發(fā)改委、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收費標準的通知》(發(fā)改價格[2004]2839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區(qū)實際,在全區(qū)范圍內對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有關收費進行了清理,降低部分收費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治區(qū)降低下列收費標準

    (一)建設部門

    房屋權屬登記收費

    1、總登記:由現行的按房屋現值的1‰降為15元;

    2、轉移登記

    (1)買賣性質:由現行的按房屋現值的6‰降為30元;

    (2)劃撥、贈與性質:由現行的按房屋現值的4‰降為20元;

    (3)他項權利登記:由現行的按房屋現值的0.8‰降為10元。

    (二)商務部門

    報關代理收費

    3、只代理報關:由現行的按貨物總值的10‰降為3‰;

    4、只代理報驗:由現行的按貨物總值的10‰降為3‰;

    5、同時代理報關、報驗:由現行的按貨物總值的10‰降為3‰。

    (三)公安部門

    6、交通違章(肇事)駕駛員培訓收費

    (1)、交通違章培訓(培訓期4天):由每人每期200元降為40元;

    (2)、交通肇事培訓(培訓期7天):由每人每期400元降為70元。

    7、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即綜合性能檢測)費實行全區(qū)統一的收費標準:汽車每車次85元,三輪汽車、摩托車、拖拉機每車次40元;機動車安全枝術檢驗機構沒有檢測設備而進行人工檢驗的,按照上述標準減半收取。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第一次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進行復檢時不得收費。

    二、國家降低下列收費標準   (一)公安部門

    1、臺灣同胞定居證工本費,收費標準由每證50元降為10元。

    2、華僑回國定居證工本費,收費標淮由每證50元降為10元。

    3、機動車牌證依法實行全國統一的收費標準

    (1)、汽車反光號牌每副100元、不反光號牌每副80元;

    (2)、掛車反光號牌每面50元、不反光號牌每面30元;

    (3)、三輪汽車、低速貨車、拖拉機反光號牌每副40元、不反光號牌每副25元;

    (4)、摩托車反光號牌每副70元,不反光號牌每副50元;

    (5)、機動車臨時號牌每張5元。

    上述號牌工本費標準均包括號牌專用固封裝置(壓有發(fā)牌機關代號)及號牌安裝費用。

    (6)、行駛子證、臨時行駛證工本費的收費標準為行駛證每本15元、臨時行駛證每本10元。行駛證、臨時行駛證工本費標準包括機動車行駛證、臨時行駛證所附照片的拍攝費用和照片塑封費用。

    (7)、機動車登記證書工本費的收費標準為每證10元。

    (8)、駕駛證的工本費收費標準每證10元。

    (二)教育部門

    4、在職人員攻讀專業(yè)碩士學位全國入學聯考報名考試費,收費標準由每人每科100元降為每人每科80元。其中,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fā)展中心和各專業(yè)教育指導委員會每人每科收取30元,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門每人每科收取50元。

    (三)旅游部門

    5、導游證IC卡工本費,收費標準由每證60元降為每證40元。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6、企業(yè)注冊登記費,外商投資企業(yè)的收費標準,降為統一按國內企業(yè)收費標準執(zhí)行。

    (五)新聞出版社部門

    7、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法費中的計算機信息庫查咨詢費,收費標準在現行基礎上下調50%。

    (六)交通部門

    8、海事調節(jié)費,調解成功的收費標準由最高不超過損失金額的1%降低為0.7%,按當事人過失比例或約定數額分攤;調解不成功的收費標準由最高不超過損失金額的0.5%降低為0.35%。由當事人各方平均分攤。

    9、特種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護航費,對外輪節(jié)日和夜間的護航費收費標準,降為統一按國家收費標準執(zhí)行。

    (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

    10、貨物原產地證明書工本費,收費標準由每份50元降低為每份35元。

    (八)發(fā)展改革部門

    11、農業(yè)化學物質產品行政保護費,申請費由每件4140元降為每件1000元,撤消請求費由每件2428元降為2000元,證書公告費由每件1656元改為據實收取。

    三、本通告自2005年1月15日起執(zhí)行。

    特此通告西藏自治區(qū)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西藏自治區(qū)財政廳

    2005年1月20日

    西藏日報

責任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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