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特種車輛懸掛警用號牌、警用標志、安裝使用警燈、警報器情況進行清理整頓的通知
各地、市公安處、局:
近年來,在道路上行駛的車輛中非法懸掛警用號牌、警用標志、非法安裝使用警燈、警報器的現(xiàn)象非常嚴重,并隨意使用,鳴警笛、拉警報行為泛濫,嚴重影響了人民群眾的工作和生活秩序,社會各界對此反映十分強烈。為認真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據(jù)自治區(qū)領導的指示精神,決定從現(xiàn)在起,利用3個月時間對全區(qū)所有特種車輛懸掛警用號牌、警用標志、安裝使用警燈、警報器的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頓,現(xiàn)將清理整頓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違法懸掛警用號牌、警用標志、安裝使用警燈、警報器嚴重損害公安機關的形象;隨意鳴警笛、拉警報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影響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的關系。各級公安機關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從維護好、實現(xiàn)好、發(fā)展好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高度出發(fā),認真開展“對特種車輛懸掛警用號牌、警用標志、安裝使用警燈、警報器的清理整頓”工作。要通過對非法使用警牌、警燈、警報器的整治,給人民群眾創(chuàng)造一個安寧、和諧的工作、生活環(huán)境,以進一步密切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血肉聯(lián)系;進一步樹立公安機關在人民群眾中的良好形象。
二、內容及時間安排
為確?!皩μ胤N車輛懸掛警用號牌、警用標志、安裝使用警燈、警報器進行清理整頓”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jù)實際,時間內容安排為:
(一)宣傳動員、制定方案階段(8月1日至15日)。在此階段組織民警認真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提高民警“對特種車輛懸掛警用號牌、警用標志、安裝使用警燈、警報器進行清理整頓”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打牢政治思想和法律基礎。并根據(jù)各地實際制定對特種車輛懸掛警用號牌、警用標志、安裝使用警燈、警報器情況進行清理整頓的工作方案。同時在社會各界進行廣泛的宣傳,以增強廣大人民群眾貫徹執(zhí)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自覺性,為開展清理整頓工作打下堅實的群眾基礎。
(二)摸底排查階段(8月16日至9月5日)。在此階段,交警總隊車輛管理所要將所有注冊登記的特種車輛進行一次全面的檔案清理,對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特種車輛進行登記造冊,并下發(fā)到各地(市)交警部門。各地(市)公安處、局交警部門也要結合本地實際對本地特種車輛的情況及違法鳴警笛、拉警報的行為進行一次全面的摸底排查,通過日常工作掌握發(fā)現(xiàn)非法懸掛警用號牌、警用標志、安裝使用警燈、警報器情況及不按規(guī)定使用警報、警笛的情況,力爭做到底數(shù)清、情況明,為清理整治提供依據(jù)。
(三)整治階段(9月6日至10月20日)。公安廳交警總隊和各地(市)公安處、局交警部門車輛管理所要對照在摸底排查階段掌握的情況及交警總隊下發(fā)的不符合規(guī)定使用特種車輛的單位名冊開展清查整治工作,對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特種車輛噴涂標志圖案規(guī)定的要堅決予以清除;對違法安裝警報器、警用標志燈具的要堅決予以拆除;對違法持有警用號牌、警用標志、警燈、警報器的要責令其限期退回;對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特種車輛,必須盡快注銷其使用特種車輛的資格;對隨意鳴警笛、拉警報的要依法制止和糾正;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的特種車輛要重新核發(fā)警燈使用證;同時組織警力利用路面執(zhí)勤進行重點檢查,確保清查整治活動不留死角。
(四)總結驗收階段(10月21日至31日)。在前三個階段工作的基礎上,公安廳交警總隊將組織人員對各地市開展“特種車輛懸掛警用號牌、警用標志、安裝使用警燈、警報器清理整頓工作”的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對工作開展有序、措施得力、成效明顯的要予以表揚;對圖形式、走過場、清理整頓工作沒有達到預期目的的要予以批評并補課。
三、幾點要求:
(一)公安廳交警總隊和各地(市)公安處、局交警部門要加強對清理整頓工作的組織領導,認真研究和制定本地區(qū)的清理整頓工作方案,成立專門的工作機構,負責清理整頓的日常工作。由一把手親自抓,上下聯(lián)動,協(xié)調配合,依靠社會各界的力量共同搞好清理整頓工作。
(二)在清理整頓工作中,各級公安機關要認真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堅決做到嚴格執(zhí)法、文明執(zhí)勤、依法辦事。
(三)認真做好清理整頓工作的總結。在清理整頓過程中所遇到的突出問題要及時上報公安廳交警總隊,以便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清理整頓結束后,交警總隊和各地(市)公安處、局交警部門要對清理整頓工作進行總結,于2004 年11月10日前報公安廳。
西藏自治區(qū)公安廳2004 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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