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國際收支統(tǒng)計申報辦法》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通過境內銀行發(fā)生的涉外收支,都應當按規(guī)定通過銀行向外匯管理部門申報其交易內容,履行國際收支申報義務。
國際收支申報業(yè)務的種類:
涉外收入申報單(對公單位);
涉外收入申報單(對私);
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
非貿易(含資本)對外付款申報單(對公單位);
對外付款申報單(對私)。
申報者應根據(jù)外匯收支的類別分類填寫。
涉外收入申報時限的新規(guī)定:
自2003年1月1日起,涉外收入申報時限由原來的10個工作日縮短為5個工作日,即收款單位或個人應在收到涉外收入款項之日以解付銀行入賬通知書的日期戳記為準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涉外收入申報手續(xù)。
對外付款申報仍舊實行付匯日申報制度。
國際收支申報專用章的刻制和使用:
單位申報主體可以在申報單上蓋單位公章或財務章,也可以自行刻制“××(單位)國際收支申報專用章”,在銀行備案后專用于國際收支申報。但《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仍必須使用單位公章或財務章。
銀行可以代理單位辦理部分涉外收入的申報:
經(jīng)申報單位委托,銀行可以與單位簽訂代理申報協(xié)議,明確雙方各自應履行的義務和法律責任后,代理單位先行辦理申報手續(xù)。代理申報僅限于除資本和非貿易項下的單位涉外收入的申報。
違反國際收支統(tǒng)計申報規(guī)定將受到處罰:
對于逾期未辦理國際收支申報,以及誤報、謊報、瞞報其國際收支交易內容的單位或個人,外匯管理局將根據(jù)《國際收支統(tǒng)計申報辦法》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統(tǒng)計申報核查處罰規(guī)程》,視情節(jié)輕重處以:警告、罰款、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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