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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fā)《西藏網絡通信領域違法犯罪信息線索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2019年04月02日 11:00    來源:西藏互聯網違法與不良信息舉報中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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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西藏自治區(qū)網絡通信領域違法犯罪信息線索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藏網信辦〔2019〕5號

各市(地)網信辦、公安局(處):

現將《西藏自治區(qū)網絡通信領域違法犯罪信息線索舉報獎勵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工作實際抓好落實。

特此通知。

西藏自治區(qū)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西藏自治區(qū)公安廳

西藏自治區(qū)通信管理局

2019年2月28日

西藏自治區(qū)網絡通信領域違法犯罪信息線索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總書記網絡強國重要思想和治邊穩(wěn)藏重要論述,深入貫徹落實自治區(qū)黨委、政府關于維護穩(wěn)定和網信工作的決策部署,充分發(fā)揮社會監(jiān)督作用,鼓勵公民積極舉報網絡通信領域違法犯罪信息,有效防范和打擊網絡通信領域違法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西藏實際,制定本獎勵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網絡通信領域違法犯罪信息的舉報獎勵。

第二章 行為認定

第三條 舉報網絡通信領域違法犯罪活動涉及的相關信息線索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片、音視頻、標志、個人信息、漫畫、表情包等,以下均簡稱“信息”;舉報網絡通信領域違法犯罪活動使用的網絡通信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電腦、手機、即時通訊、可視電話、穿戴式網絡設備等,以下均簡稱“網絡通信工具”。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網絡通信領域違法犯罪活動相關信息包括:

(一)利用網絡通信工具搜集、制作、下載、存儲、發(fā)布、傳播、宣揚惡意攻擊中國共產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黨和政府”)、社會主義制度、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黨和政府治藏政策,編造或故意傳播誹謗信息、虛假信息,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歪曲黨史國史軍史等信息的行為。

(二)利用網絡通信工具搜集、制作、下載、存儲、發(fā)布、傳播、宣揚含有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分裂國家等信息的行為。

(三)利用網絡通信工具使用網上銀行、電子支票、電子信用卡、支付寶、微信等網絡金融產品向民族分裂勢力、宗教極端勢力、暴力恐怖勢力的相關組織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提供資金的行為。

(四)利用網絡通信工具向境外組織、機構、個人非法提供涉及國家政治、經濟、社會、軍事、文化、宗教等國家秘密或情報信息的行為。

(五)利用網絡通信工具搜集、制作、下載、存儲、發(fā)布、傳播、宣揚含有挑撥民族關系、制造民族矛盾、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等信息的行為。

(六)利用網絡通信工具搜集、制作、下載、存儲、發(fā)布、傳播、宣揚含有暴力恐怖,挑撥、煽動不同宗教信仰、同宗教不同教派信眾敵視、對抗、沖突等宗教極端思想信息的行為。

(七)利用網絡通信工具以“公益”“環(huán)?!薄敖逃薄搬t(yī)療”“扶貧”等為幌子,組織成立或參加非法組織,歪曲、攻擊黨和政府相關政策或非法傳教,組織、策劃、煽動對抗黨和政府等非法活動的行為;借“獎學金”“醫(yī)療援助”“扶貧濟困”等名義,非法接受相關組織機構及其相關人員資助的行為。

(八)利用網絡通信工具設立用于傳播各類反動、違法犯罪信息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利用網絡通信工具加入此類網站、通訊群組瀏覽、接收、發(fā)布信息,以及利用網站、網盤、網絡虛擬賬號等存儲、傳播、宣揚含有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等信息的行為。

(九)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瀏覽、傳播、下載、存儲境內外民族分裂勢力、宗教極端勢力、暴力恐怖勢力相關組織機構及其成員個人網絡賬號所發(fā)布信息的行為。

(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搜集、制作、下載、存儲、發(fā)布、傳播、宣揚虛假險情、疫情、災情、警情等行為。

(十一)未經許可經營國際聯網業(yè)務,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進行國際聯網的行為。

(十二)網絡通信領域內涉槍支彈藥,易燃、易爆、易制毒、放射性等危險品,賭博詐騙,毒品,淫穢色情,黑客攻擊破壞及非法獲取、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等違法犯罪行為。

(十三)為網絡通信領域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行為。

(十四)利用網絡通信工具實施洗錢、金融詐騙和非法籌募資金,進行傳銷等違法犯罪行為。

第五條 我區(qū)公民在開展網絡通信活動時,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公民在網絡通信領域發(fā)現違法犯罪信息線索應當向網信、公安、通管等部門舉報。

(一)西藏自治區(qū)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電話:0891-6315315

新浪微博賬號、微信公眾號:西藏舉報

通訊地址:拉薩市農科路7號

(二)西藏自治區(qū)公安廳

電話:0891-6311297

新浪微博賬號:西藏網警巡查執(zhí)法

微信公眾號:西藏網警

通訊地址:拉薩市林廓東路26號

(三)西藏自治區(qū)通信管理局

電話:0891-6871508

通訊地址:拉薩市太陽島一路13號

第六條 網信、公安、通管部門受理舉報時,應按規(guī)定記錄舉報鏈接、截圖、內容及舉報人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第三章 獎勵認定及發(fā)放

第七條 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信息線索應當予以獎勵。

(一)在網絡通信領域確實存在的一般性違法犯罪信息線索;

(二)舉報的網絡通信領域違法犯罪信息線索,事先未被各級網信、公安、通管部門掌握的;

(三)舉報的網絡通信領域違法犯罪信息線索,事先被各級網信、公安、通管部門掌握但對破案有幫助的;

(四)舉報的網絡通信領域違法犯罪信息線索經各級網信、公安、通管部門查證屬實并予以立案的。

第八條 獎勵對象為實名舉報人,對匿名舉報的視為放棄獎勵。

同一信息線索有兩個以上(含兩個)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第一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信息線索對查證有幫助的,可酌情予以獎勵。

同一信息線索有兩個以上(含兩個)舉報人聯名舉報的,按一條舉報信息線索獎勵,獎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

同一信息線索由同一舉報人向不同部門舉報的,由查證該信息線索的部門提出獎勵意見,不予重復獎勵。

第九條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文件,將舉報信息線索分為一般、重要、重大三個級別。

一般性信息線索依據《西藏自治區(qū)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獎勵辦法》執(zhí)行,每條獎勵50元-1,000元;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文件確認為重要信息線索的,經查證屬實并給予行政處罰的,每條獎勵1,000元-100,000元;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文件確認為重大信息線索的,經查證屬實,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移送檢察機關,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每條獎勵100,000元-300,000元。

第十條 舉報單位或舉報人在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30天內領取,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舉報時登記過相應資料的獎勵發(fā)放至銀行卡,未登記的憑有效證件到區(qū)網信辦領取,聯系電話:0891-6315315。現場領取有困難的及時與獎勵發(fā)放部門聯系。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 受理的舉報信息線索符合本辦法舉報內容的,應在24小時內交有關部門處置。

第十二條 舉報人故意弄虛作假騙取獎勵,或因打擊報復污蔑他人虛假舉報的,依紀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 參與舉報工作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或破案需要,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透露舉報人身份信息、舉報內容和獎勵情況。因未盡到保密義務造成舉報人信息泄露或者故意泄露舉報人信息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四條 舉報人的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護。

第十五條 網信、公安、通管部門已掌握或在公務活動中發(fā)現的信息線索,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西藏自治區(qū)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開發(fā)布)

責任編輯:龍會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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