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湖北黃岡市公安消防支隊長治大隊對一無證經營且存在多處火災隱患的“黑鞋廠”依法實施臨時查封,同時將總電源控制柜粘貼封條,并責令單位負責人按時完成隱患整改工作。出乎意料的是,當大隊監(jiān)督執(zhí)法人員登門復查時發(fā)現,該廠管理人員何某不但沒有及時進行火患整改,反而指使員工趙某打開控制柜出線口,未經許可擅自接通電源違規(guī)生產。對于這種為一時之利,心存僥幸,置安全于不顧,甚至鋌而走險,在被查封后繼續(xù)打“擦邊球”的消防違法行為,當地公安部門依法對何某予以行政拘留十日、趙某予以罰款500元的處罰。
消防安全無小事,容不得半點兒僥幸,更不能讓漠視法律的“擦邊球”行為給廣大群眾制造“定時炸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冒險作業(yè)的,或者擅自拆封、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上述案例中何某和趙某的行為,不僅違法,更是對生命的漠視,公安部門的處罰可謂合情、合理、合法、合時,為當事人上了一堂及時而又“生動”的普法課,也將火災隱患扼殺在了萌芽狀態(tài)。
千里之堤毀于蟻穴,百尺之室焚于隙煙。對此,企業(yè)管理者應以案例中何某的舉動為戒,始終堅守“安全第一”的生產理念,建立健全企業(yè)防火制度,落實相關人員消防安全工作職責任務,發(fā)揮好模范帶頭作用,自覺遵守消防相關法律法規(guī),帶領企業(yè)嚴格依法依規(guī)做到安全生產;企業(yè)員工要將消防知識和法律法規(guī)的學習融入到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提升自身的消防安全意識和法治素養(yǎng),不僅要學法、懂法,更要遵法、守法、用法,從自身做起,積極關注和維護企業(yè)消防安全,不因為自身魯莽行為造成火災隱患,甚至違法違規(guī),對于發(fā)現在身邊的消防違法行為,更要及時向公安消防部門舉報投訴,切莫再像案例中的趙某一樣親手接通“違法”的火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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